欧盟法院总法律顾问:欧足联本土青训规则不合理 造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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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起,欧足联执行委员会通过一项规则,要求参加欧足联比赛的足球俱乐部最多拥有25名报名球员,其中必须包括一定数目的本土青训球员。截至08-09赛季,欧足联要求俱乐部在球队报名表中至少报名8位本土球员。本土球员的定义为:无论该球员国籍为哪国,其在15岁到21岁之间,由本国俱乐部训练至少三年。而在8名本土球员里,至少要有4人是该俱乐部的青训球员。该规则得到了欧足联52个成员协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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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拥有以色列和比利时双重国籍的球员向比利时体育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欧足联本土青训规则违反了欧盟的自由行动权和禁止反竞争协议。比利时安特卫普俱乐部也提交了类似诉讼。根据他们的说法,该规定侵犯了欧盟工人的行动自由,限制了职业足球俱乐部招募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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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总法律顾问斯普纳尔认为,该规定可能会对其他欧盟成员国国民造成间接歧视,让居住在原籍的球员比其他国家的球员更具备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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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斯普纳尔也承认,这些规则适合于实现培养和招募年轻球员的目标。但斯普纳尔表示,他对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性表示怀疑。他质疑“本土球员”的定义,因为欧足联所说的本土球员,也包括了在本国接受青训,但并非本俱乐部青训的球员。他认为,这实际上可能并不会鼓励俱乐部培养自己的年轻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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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普纳尔认为,将预定数量的本土球员列入相关名单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将“本土球员”的定义扩展到本俱乐部青训之外,可能不会改善球队的竞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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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斯普纳尔的结论是,该条款的争议性导致它不适合于培养年轻球员的目标,所以“本土球员”的定义,应当改为仅仅包括本俱乐部的青训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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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足联发表声明称:欧足联欢迎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斯普纳尔发表的意见,该意见认可了鼓励足球俱乐部投资培养年轻球员的行为,来改善整个欧洲足球的竞争平衡。正如总法律顾问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追求这些目标的规则,美丽的游戏将失去一些吸引力。通过这样做,他认识到足球不仅是一项商业活动,而且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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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足联还注意到总法律顾问关于提高现行规则效力的建议。欧足联现在期待着欧洲联盟法院的判决,同时,将继续专注于其核心使命,即与各国协会、联盟、俱乐部、球员、球迷和公共当局密切合作,以开放的激动人心的比赛、强大的团结机制、体育功绩和世界领先的青少年体系为基础,培育欧洲足球金字塔的各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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