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继承可不等于民法继承!辽宁沈阳城市足球俱乐部就因被认定为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的体育继承者而陷入危机。
\n\n一旦被认定为体育继承者,将不得不承继相关职业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纷纷请求国际足联(以下简称“FIFA”)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执行已生效裁决,俱乐部可能面临高额的债务偿付风险,巨额债务甚至会危及俱乐部的经营。
\n\n那么,体育继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国内俱乐部该如何规避体育继承风险?本文在深入分析FIFA规则以及FIFA与CAS判例基础上,为国内俱乐部提出了风险防范建议。
\n一、FIFA 规则
\n\n\n\n二、FIFA判例
\n\n1、 2022年5月5日FIFA DRC作出的关于球员Mathew Thomas Lam与广州城足球俱乐部工作合同纠纷的裁决(REF FPSD-4993)
\n认定不存在体育继承。球员主张两家俱乐部有相似标志和球队代表颜色、相同网站域名、经常性交换球员、相同管理人员,这不足以表明解散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均转移给广州城足球俱乐部。
\n\n2、2022年11月3日FIFA 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辽宁沈阳城市足球俱乐部未执行裁决的处罚决定(Decision FDD-11332)
\n认定存在体育继承。
\n(1)体育继承标准:2019年版FDC第15条第4款列举标准并未穷尽。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未达到所有标准,也有可能得出俱乐部应(或不应)被视为“体育继承者”的结论。
\n(2)体育继承的判定:仲裁庭并未考虑经营俱乐部的法人实体,而是依据CAS判例和2019年FDC第15条第4款的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ni)两家俱乐部名称相似;
\nii)两家俱乐部的球队代表颜色相同;
\niii)两家俱乐部均参加中甲联赛;
\niv)部分球员先后为两家俱乐部效力;
\nv)公众普遍认为两家俱乐部存在联系。
\n\n\n\n三、CAS判例
\n1、 CAS 2020/A/6884 Soukeyna Ba Bengelloun v. FIFA & PFC CSKA-Sofia
\n认定存在体育继承。体育继承与民法中的继承问题并不相同。两家俱乐部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存在,并非排除体育继承的决定因素。
\n\n2、CAS 2020/A/7290 ARIS FC v. Oriol Lozano Farran & FIFA
\n认定存在体育继承。尽管上诉方俱乐部未直接取代另一俱乐部参加同一级别联赛,但应考虑上诉方在该降级中是否实际受益。
\n\n3、Arbitration CAS 2018/A/5618 Shabab Al Ahli Dubai Club v. Shanghai SIPG Football Club, award of 10 October 2018
\n认定存在体育继承。俱乐部是一个可以自我识别的体育实体,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持久性,超越了经营它的法律实体。
\n\n四、风险防范建议
\n根据以上判例可知,体育继承需要从体育角度进行评判,这与民法的认定标准不同。因此,即使某一俱乐部未解散,也可能存在体育继承风险。
\n当FIFA和CAS评判体育继承时,评判标准主要包括总部地址、名称、法律组织形式、球队代表颜色、球员、股东或利益相关者或所有权以及有关的比赛类别等。当然,列举的标准不是穷尽的,只要部分满足条件,也有可能被认定存在体育继承。
\n在了解完体育继承评判标准后,应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特别是同一省份有多家俱乐部时更应注意:
\n\n\n作者简介
\n吴丹,巴曼德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规经理,前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法务,足球咨询师入驻专家。法律与翻译双背景,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备丰富的足球一线从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熟悉国际体育仲裁规则。曾参与处理多起国内外足球相关案件,并翻译过众多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规则。擅长处理球员、教练和俱乐部之间的解约、俱乐部欠薪以及体育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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