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官方:老板范兵言论系事实而非妄议 必要时会向FIFA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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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关心我俱乐部的球迷朋友们、社会各界及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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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谨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足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公开表达立场并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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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6日,中超联赛第五轮,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与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比赛尾声涉及疑似手球,当值主裁判迟疑后决定不回看VAR,遂不判给我队点球;且任意球的划线位置存在争议。我俱乐部主席暨投资人范兵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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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精彩的比赛被低级的业务水平搞得面目全非,VAR成了摆设。敢问俱乐部可以众筹请一些会看VAR的主裁判来帮助他们提升业务水平吗?中国足球任重道远!!战斗支云队,下一场继续努力,为南通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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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微信朋友圈有四张配图,均为比赛实时图片与球迷助威影像。发布朋友圈不久后,范兵接中国足协工作人员授意,删除了该条朋友圈。此后,范兵前往北京参加中国足协中超联赛工作会议,期间未收到任何拟就该朋友圈进行处罚的通知或沟通,也未被给予任何听证、自我辩解的权利。5月12日,在被中国足协工作人员授意删除朋友圈后零沟通的情形下,我俱乐部突然收到足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认定“根据比赛监督报告、图片、当事方情况说明,在比赛结束后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队官员范兵通过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范兵进入比赛体育场地一场,以及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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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俱乐部特此回复:该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且不在足协纪律委员会管辖范围内,适用规则不恰当;并且,该处罚决定虽套用模板表明存在“当事方情况说明”,但事实上并未给予我俱乐部或范兵任何沟通、说明、自我辩白的机会,也从未召开规则项下的约谈会、听证会,缺乏正当程序。若任由此类缺乏法律依据、针对个人观点表达的“处罚决定”泛滥,必将导致对足球事业参与者的合法表达自由的非法限制,导致“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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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信朋友圈的表达辐射仅限于微信好友,被定义为社交“媒体”系认定错误;更不是“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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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微博、抖音等真正的社交媒体相较,微信朋友圈仅系对特定对象(被当事人接受为“微信好友”人士)开放,因而表达的辐射面限于当事人(范兵)的私域,而非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场域。将微信朋友圈定性为社交“媒体”是错误的,更遑论“相关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答复《足球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Ps3F-oSTKUPqVGVABp3Rg)时定性的“新闻媒体”。此外, 我俱乐部所涉足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与同时发出的、同样因发表意见处罚的足纪字[2023]38号、39号决定行文几乎只字不差;然而,足纪字[2023]38号、39号处罚决定涉及在微博平台发言;与我俱乐部所涉朋友圈发言无疑有区别。三份罚单未区分个案;处罚决定也未明晰三个当事人、三例不同的事实并适用相应的规则,笼统以在“社交媒体”(后在上述《足球报》文章中又改称“新闻媒体”)发表“不当言论”统一处罚,也未说明为什么认定涉事言论为“不当”、“不当”的标准是什么、罚款一万元抑或三万元的尺度衡量是什么、为什么不能考虑规则明确允许的暂缓处罚或从轻处罚。三份罚单均缺乏最基本的说理,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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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八十二条的标题是“不负责任评论”,触发该处罚的要件是“自然人或组织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其他球员、官员、俱乐部(队)、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及中国足球协会并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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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论规则原文中的“不负责任言论”与足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中错误引用规则的表述“不当言论”认定标准极为模糊——该处罚所涉的范兵朋友圈并未指向任何特定对象,且该言论系在比赛后即时发出,系为其主观情绪、观点的表达与输出。处罚决定并未证明范兵的言论系“蓄意攻击”,抑或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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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涉事朋友圈在足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作出前仅为范兵微信好友可见(甚至可能是范围更小的特定分组好友可见),即使有任何影响也仅限于能够看到且恰好看到该朋友圈的范兵微信好友。正是因为足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该涉事朋友圈才得到进一步的社会传播,所谓的影响被纪律处罚决定本身进一步扩大。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在依据《纪律准则》第八十二条处罚范兵时,完全忽略了触发处罚的要件有一条“造成不良影响”。仅从影响因罚单扩散后的社会舆论判断,社会公众对三张罚单的负面反馈、因三张罚单加重对风口浪尖足协的质疑远远大于对涉事朋友圈、涉事微博的反馈(公众舆论基本均认为范兵的朋友圈表达没有任何问题)。可见,“造成不良影响”的并非被处罚的三位一线足球人,而是这三张罚单本身。根据《纪律准则》,足协应当反思并审视的对象恐怕应当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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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IFA章程(第三条)承诺尊重并保护国际广泛认可的公民权利,这其中包括自我表达的权利。该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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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A章程第14条规定所有会员协会有义务“完全地遵守FIFA章程及规则”。我俱乐部主席、投资人因在对象特定且有限的场域中表达对中超联赛VAR水平的主观感受及建议即被处罚,系其作为公民的自我表达权受到非法限制,不仅有违中国足球协会对FIFA的义务,更系对我国宪法就“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之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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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处罚对中国足球人及所有关心中国足球人士发出的信号是:中国足球只许被夸赞,不可被质疑;质疑(诸如范兵在其私人朋友圈中的发问)即被认定为《纪律准则》中的“蓄意攻击”、“造成不良影响”。然而,如果亮点实在伐善可陈无从夸赞,又忌惮评议、质议有被处罚风险,大多数人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噤声,这便是“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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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良药苦口,忠言逆耳——百废待兴的中国足球又有怎样的底气拒绝非议与质疑?球迷及社会公众尚且对联赛、判罚等持多元观点,其中也不乏尖锐的批评;作为俱乐部投资人同时也是一线管理者,范兵身处中国职业足球前线,其表达意见不仅系行使自身合法的、受宪法及FIFA章程保护的权益,甚至还具备较高的参考价值。中国足球/联赛管理者非但不听取,还对其的合理质疑施加处罚,彰显的价值导向显然违背了FIFA及中国足协章程的精神,系对职业足球联盟自治机制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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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足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的作出缺乏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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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就纪律处罚规定了纪律约谈会、听证会等给予当事人沟通、表达、自我辩白权利的程序。我俱乐部/范兵在没有任何上述程序、未被给予任何辩白机会的情形下即被处罚,事实上系被剥夺了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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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明确定了暂缓处罚、从轻处罚的可能性。未经过约谈、听证等正当程序,(退一步即使违纪事实成立——我方不认可)我俱乐部/范兵即失去了争取从轻、暂缓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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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我俱乐部自始未被通知相关纪律处罚程序的开始、进行直至结束,亦未被给予机会参与该程序并行使FIFA及中国足协章程、《纪律准则》赋予的合法权利,我俱乐部自然无从得知作出足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的纪律委员组成,也就无从对纪律处罚决定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纪律准则》第九十八条申请利益相关者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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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俱乐部/范兵依据足球机制申诉权利被剥夺,只能诉诸司法寻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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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准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禁止进入体育场一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不得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22]267号第36批指导性案例201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1ZPCCZ2zgQUqTscK_8DHw),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属于足球组织内部决定;受到该决定负面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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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反腐风暴充分表明,长久以来足球“自治”体系中司法监督的缺位系足球领域权力滥用、腐败盛行的直接原因。我俱乐部投资人、主席范兵因朋友圈发言在未经正当程序的情形下被罚,正是寻求司法介入、监督的恰当时机。一万元人民币的罚金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一场比赛(禁入体育场)很快也就结束了。但任由类似的处罚决定、决策机制延续,将对(已经千疮百孔、从业者苦苦支撑的)中国足球职业环境造成持续的伤害。任何全新的、前沿的尝试将注定经历过程的曲折,我们做好了准备,我们将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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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废待兴,任重道远!我俱乐部投资人的感慨系事实,系肺腑之言。值此中国足球最低谷的时间节点,作为行业管理者的中国足协暨职业联盟(无论是筹备中还是已成立)非但不是着眼于带领团结各俱乐部、从业者携手提高职业联赛水平及商业价值,也没有审视中国足协现状与FIFA章程对其设定义务的差距有多远,反倒将有限的精力与资源用于四处审查观点、处罚不够“正面”的评论意见,甚至作为并无侦查权、调查权的社会团体,将审查的触角伸至公民的私域——且不谈这类干涉违法,至少系本末倒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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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三张罚单,自证了我俱乐部主席范兵被处罚的发言系事实而非妄议,系恰当而非“不当”。我俱乐部衷心感谢球迷朋友们的支持及媒体、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必要时将向FIFA进行投诉、反映事实情况,并会坚定地选择以法律为武器捍卫我俱乐部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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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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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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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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